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得視年度預算,依社區大學評鑑結果之等第發給評鑑獎勵金,發給
原則如下:
一、第一年機構評鑑或第二年方案評鑑獲特優者以各年度新臺幣(以下同
    )八十萬元為上限;優等者以六十萬元為上限;甲等者以四十萬元為
    上限。
二、第三年機構評鑑獲特優者以一百萬元為上限;優等者以七十五萬元為
    上限;甲等者以五十萬元為上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