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得視年度預算,依社區大學評鑑結果之等第發給評鑑獎勵金,發給 原則如下: 一、第一年機構評鑑或第二年方案評鑑獲特優者以各年度新臺幣(以下同 )八十萬元為上限;優等者以六十萬元為上限;甲等者以四十萬元為 上限。 二、第三年機構評鑑獲特優者以一百萬元為上限;優等者以七十五萬元為 上限;甲等者以五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