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為審查補助及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教育局代表組成
審查小組。
前項學者、專家具家庭教育專長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進行訪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