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為審查補助及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教育局代表組成 審查小組。 前項學者、專家具家庭教育專長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進行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