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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科目分為學科及術科, 由各校自訂標準,學科採行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不另辦理 學科考試;學科成績合於標準者,依術科成績優劣順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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