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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就學優待公費請領時間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個月於左列日期辦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五日起至十一月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二月五日起至四月五日止。 逾前項規定日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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