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應於核准經營,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申請人依第六條第二項檢附之證明 文件所載得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期限未滿五年者,以該證明文件所載期限 為核准上限。 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如欲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 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