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站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賭博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二、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三、飲酒、滋事、謾罵、喧鬧、亂吐檳榔汁及破壞環境清潔之情事。
四、破壞站場之設備或以各型車輛、物品占用站場空間。
五、張貼或懸掛未經許可之標語、通告、廣告、旗幟或宣傳物。
六、放置貨櫃屋或搭蓋違章建築。
七、未經公運處同意,變更服務站空間用途,逕供個別團體或個人使用。
八、未經公運處同意之聚會活動。
九、從事下棋、玩牌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十、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通知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一年內不得享有第五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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