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
並應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前項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
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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