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者於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並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
  入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旅館公會)為會員,違者依商業
  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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