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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旅館業者於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並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 入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旅館公會)為會員,違者依商業 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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