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置機構設置限地面層一樓至四樓,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 方公尺,其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 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每八人至少應有二間盥 洗衛生設備,每增四人以上,應再增置一間,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 人為原則。 前項機構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為租賃(借用)者,至少應訂定三年以上 租賃(借用)契約,並經法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