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設置許可之准駁結果。
  設置機關除有特殊情事,經警察局同意外,應於接到核准設置通知三十
  日內完成設置,並以書面通知警察局現地查核。
  警察局應於收到設置機關設置完成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現地查核,
  並以書面通知使用許可之准駁結果。
  現地查核發現有不符合核准設置事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應廢止核准設置。未依第二項期間完成設置並通知警察局現地查核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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