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於腹地條件之範圍內,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無障礙空間:
一、人行陸橋出入口設置於開放空間或寬度五公尺以上人行道時,得配合
    相鄰開放空間或人行道,以斜坡方式設置通行匝道,並應有防滑之安
    全鋪面及緩衝平臺之設計。其匝道口以避免與道路直交為原則。
二、人行陸橋及地下道出入口應設置可供盲人感觸環境方向及邊緣感之設
    施或警示帶,階梯應設置扶手及止滑等無障礙設施。
三、無障礙空間設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
    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路段,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單位得
視人行實際需求設置行人號誌與行人穿越道,以提供行動不便者平面之穿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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