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核准之經費補助,分三期撥款,由實施者檢具下列文件,向臺北市都
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
,並檢附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書圖、統
一發票(收據)或支用單據,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取得相關建築許可後一百八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
附申請書、相關建築許可、統一發票(收據)或支用單據,申請核撥
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
附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支用單據
,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及支用單據外,得以影本代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以
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實施者補正
,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
四日。
未依第三項規定申請展期、經展期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經本府依前
項規定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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