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圖說審核,經審查人員審核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一次通知
  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改正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復審。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審核合格並於申請圖說簽章後,轉送都發局發
  給許可文件及施工許可證後,限期於六個月內按核定圖說施工完竣並申
  請竣工查驗。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都發局申請展延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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