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租佃委員候選人: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