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租佃委員候選人: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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