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前項董事之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監 事之續聘人數,無比例限制。 監督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任免改派;其餘董事、監事於任 期屆滿前出缺者,另行補聘之,補聘者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監事就任 時為止。 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