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
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公共空間管理人,應予以糾正,並得命其立
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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