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排水溝渠與出水方向應配合該地區之排水系統設計。必要時,
  本府得於核發建造執照時,規定溝渠構造、規格及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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