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並以一次為限。
  本府召開協調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
  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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