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發現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保護之兒童,得以任何方式通知本府主辦 單位、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處理。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人員,於知悉兒童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 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本府或全國婦幼保護 專線。另接獲通報之單位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兒童少年保護案件通 報表報告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