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任何人發現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保護之兒童,得以任何方式通知本府主辦
  單位、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處理。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人員,於知悉兒童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
  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本府或全國婦幼保護
  專線。另接獲通報之單位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兒童少年保護案件通
  報表報告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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