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營造推動文化產業及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計畫項目申請應備之必要附件如下:
一、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
  (一)過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至少一年以上),不限
        本局或文化部所補助之計畫。
  (二)規劃或施作基地範圍之基本資料及所有權歸屬調查表(如附件七
        )。
  (三)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
        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
        關(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先期規劃案至少
        應為三年(自計畫執行期程開始日起算);執行計畫案至少應為
        五年(自計畫執行期程開始日起算),未取得授權使用證明者不
        列入補助對象。
二、社區文化產業計畫:過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至少一
    年以上;以社區歷年資料呈現),不限本局或文化部所補助之計畫。
三、傳統民俗節慶活動計畫:過去辦理民俗節慶相關活動之具體成果(至
    少一件以上),不限本局或文化部所補助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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