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得就認養標的及其附屬設施滲水、積水或破損進行更新改善,或
  以整體景觀規劃設計為目的進行美化裝修工程。
  前項情形,認養人應檢附申請書、設計圖、施工計畫、維護計畫等書件
  ,向本市文化局提出申請,經本市文化局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
  得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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