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但於有效期間內,本證明書核發之相關法令變更,致本證明書之內容與
  法令牴觸時,本證明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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