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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但於有效期間內,本證明書核發之相關法令變更,致本證明書之內容與 法令牴觸時,本證明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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