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者,本府採實地審查並請受補助單位檢附執 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未達十五萬元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 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送本府書面審查,考核 成績作為次年補助之參考依據。對考核未符合計畫,本府得酌減補助款 或次年度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