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以第二條第三款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而成建造之漁筏,其建造 應符合下列之標準: 一、筏之設計與建造圖說,應經合格製造廠之技師簽證負責。 二、筏全長不應超過十六公尺;筏之最大寬度不應超過四公尺。 三、筏甲板面與外底外表間之最大深度不應超過一.0五公尺。 四、甲板與外底間之空間應全部以發泡材料充填並無艙室可資利用。 五、如裝設有舷牆,應在平直甲板緊接各舷邊舷牆上設洩水口,每舷洩 水口最小總面積應依附件一公式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