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新核計房屋現值者,主管稽
徵機關應另行指派人員調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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