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坡道經申請核准者,由申請人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依管理機關核發之 圖說自行負擔費用施工完成,並檢附完工後之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逾期 未施工完成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文件。 配合人行道更新或改善工程設置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併人行道工程一併 施工,其施工期限及費用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