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斜坡道經申請核准者,由申請人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依管理機關核發之
圖說自行負擔費用施工完成,並檢附完工後之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逾期
未施工完成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文件。
配合人行道更新或改善工程設置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併人行道工程一併
施工,其施工期限及費用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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