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領用縣庫支票,應填具空白縣庫支票領取單,向縣庫總庫領取,總
庫應按支票號碼順序點交,取據存查。
財政局領得之空白縣庫支票,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並設置空白縣庫支票
收發登記簿,詳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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