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縣有不動產標租,在同一年度內二次未能標出者,得按第二條、第三條規
定租金率之百分之八十核定底價後再行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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