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其他評鑑辦理;評鑑結果並列入校務經營
、校長辦學績效及輔導與補助學校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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