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
二、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助器材,以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三、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摩教學、
    合作教學、個案研討、課程設計及教材編選等活動。
四、提供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對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之普通班教師給予獎勵。
五、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六、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
    、就業之轉銜服務。
七、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
    育、轉介及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等支持服務。
八、主動結合校內外資源人力,邀請家長、學生及教師等擔任特殊教育志
    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
    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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