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戶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鑑定,應自現場勘查或接獲監造人及承造
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出具之安全報告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鑑定結果認
定屬施工損害者,應檢附鑑定單位所出具之鄰房損害修復及安全鑑定報告
,分別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
規定辦理。
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前項鑑定結果認定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及
承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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