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得以捐贈現金方式辦理認養,現金繳入管理機關公庫代收保管金專
戶專款專用,由管理機關統籌辦理認養範圍之清潔維護與管理工作。
以前項方式辦理認養,得由認養者指定認養範圍並由管理機關依其面積計
算管理維護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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