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進行土地開發利用者,對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以原
地保留為原則,並提出保護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前項情形,有進行移植之必要者,應於申請前條之移植許可時,檢附移植
及修復計畫,一併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