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土地開發利用者,對開發利用範圍內之受保護樹木及特定樹木,以原 地保留為原則,並提出保護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前項情形,有進行移植之必要者,應於申請前條之移植許可時,檢附移植 及修復計畫,一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