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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鄉(鎮、市)公所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時,本府得調增對鄉(鎮、 市)計畫型補助事項之補助額度: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二、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吸引廠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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