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經獎勵之公私場所,於接受獎勵一年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註
銷獎勵並追回獎勵金及獎牌:
一、申請資料不實。
二、無法持續維持本辦法第二條各項減量績效。
三、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或發生重大污染情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