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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經獎勵之公私場所,於接受獎勵一年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註 銷獎勵並追回獎勵金及獎牌: 一、申請資料不實。 二、無法持續維持本辦法第二條各項減量績效。 三、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或發生重大污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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