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前條之申請,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曾受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三、住戶之建築物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證明文件時
    間。
四、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及中心之設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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