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里內現住戶戶長十分之一或一百二 十位戶長以上得以書面向里長請求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或不於三十日內開會者 ,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