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里內現住戶戶長十分之一或一百二
  十位戶長以上得以書面向里長請求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或不於三十日內開會者
  ,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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