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經行政院核定後,本府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
  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四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有偽造提案人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六條規定時,本府應通知提案
  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
  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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