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適齡國民經本府核定暫緩入學者,學區學校應予登記,並於下學年度入
  學時通知學生辦理入學。暫緩入學期間,本府應定期輔導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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