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夜間照明及燈光投射容許照度,不得妨礙居
  住安寧及舒適,於住宅區三層樓以上,不得設置閃爍式霓虹燈或閃光燈
  之廣告物。但建築物臨接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道路,於屋頂設置樹立廣告
  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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