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夜間照明及燈光投射容許照度,不得妨礙居 住安寧及舒適,於住宅區三層樓以上,不得設置閃爍式霓虹燈或閃光燈 之廣告物。但建築物臨接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道路,於屋頂設置樹立廣告 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