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 人、專業工業技師者,應確實載明工程進度,依變更事項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有關文件向都發局申報備案。 前項申報變更承造人者,並應檢附新承造人承接原承造人後續施工權利義 務之應辦事項同意書。 第一項申報變更監造人者,並應檢附新監造人之委託書及新監造人承接原 監造人應辦事項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