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
人、專業工業技師者,應確實載明工程進度,依變更事項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有關文件向都發局申報備案。
前項申報變更承造人者,並應檢附新承造人承接原承造人後續施工權利義
務之應辦事項同意書。
第一項申報變更監造人者,並應檢附新監造人之委託書及新監造人承接原
監造人應辦事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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