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屬鋼筋混凝土構造者,應於混凝土澆置二十一日後始得申報下一
層樓板勘驗,但已滿十四日者,得檢附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
實驗室出具之混凝土抗壓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採用雙層模板施作者,應檢
附經由起造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文件
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送都發局備查後,得依所報備各層施工間期縮短
工程勘驗時間。
前項混凝土抗壓試驗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該實驗室認可編號、建造執照
號碼、取樣人、會壓人員及其他認證體系規定之事項,並經報告簽署人及
實驗室負責人簽章。
非屬鋼筋混凝土構造別,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檢討安全無虞者,應預
先於施工計畫書中載明最小勘驗間期,並依內容依序申報進度勘驗。
採用特殊工法者,應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或專業工業技師
共同提出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並檢附經都發局認可之專業機關(構)、
學校或團體審查認可之證明文件,依施工計畫書載明縮短進度申報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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