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所有權人得向主辦公共工程機關申請補償, 一併拆除: 一、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二、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整建者。 三、具有危險性而不申請整建者。 四、使用價值偏低,不申請整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