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賸餘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所有權人得向主辦公共工程機關申請補償,
一併拆除:
一、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二、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整建者。
三、具有危險性而不申請整建者。
四、使用價值偏低,不申請整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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