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賸餘建築物逾期未申請整建而有傾頹或朽壞情事致有危害公共安全者,
  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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