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辨公共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工程完
  工時應再次通知拆除戶,其申請就地整建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六個月內
  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公共設施已完成者之拆除戶,不受此限。
  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書日起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者,應即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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