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辨公共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工程完 工時應再次通知拆除戶,其申請就地整建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六個月內 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公共設施已完成者之拆除戶,不受此限。 本府應自收到申請書日起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者,應即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