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場所需布置者,須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於用畢日恢復原狀,違者得由
  本中心逕予拆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予以追繳,使用人不
  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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