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成績: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二、轉入學生、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
    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
    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查成績。
三、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應以有成績紀錄學期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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