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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班級數在十三班以上者,得 由學校視需要增置之。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當選之委員 由學校頒發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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