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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享自行車營運許可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營業許可經廢止、撤銷或期限屆滿前未取得繼續營運許可者,業者於完成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及依前條規定扣抵保證金後,無息 退還賸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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