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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享機動車輛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主管機關基於政策、不可抗力因素,或為維護公共秩序所必要,得廢止、 停止或限制服務區全部或一部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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